官方熱線
400-999-2278
5月12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與上海票據交易所相繼發佈重要通知。其中,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發佈包括《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自律管理規範》在內的7項自律規則;上海票據交易所同步發佈了《關於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
這一系列舉措表明,在供應鏈金融新規逐步落地實施之際,與之配套的自律規則體系也在迅速構建與完善。這些規則為後續各類機構開展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提供了清晰、具體的操作指南,有力推動了相關業務的規範化、標準化發展。
以下是上海票交所通知:
《關於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
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服務、資金清結算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
為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引導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5〕7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便於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等按照《通知》要求向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現就資訊報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通知》規定,提供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服務的相關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或資金清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以下合稱報送機構)需向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
二、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報送內容主要包括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參與者資訊、開立結清資訊、流轉資訊、貿易背景資訊等。
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服務的商業銀行報送內容主要包括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保理融資資訊、質押融資信息等。
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資金清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報送內容主要包括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相關資金清結算資訊等。
三、報送機構應當按照管理部門等要求,加強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報送相關制度、系統、人員建設,提升資訊報送品質,切實做好資訊報送工作,並對報送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報送機構應當自行向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報送。
報送資訊前,報送機構應當與上海票據交易所連通專線,進行測試對接,並向上海票據交易所申請註冊機構資訊,測試、註冊通過的,上海票據交易所為報送機構開通資訊報送許可權。
五、報送機構向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的資訊內容、報送流程、報送頻率、資料標準等應當符合報送檔規範等要求。
報送資訊需要取得授權的,報送機構應當取得相關主體的充分、有效授權。
六、報送機構應當加緊做好資訊報送各項準備,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報送資訊前,應通過供應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審核。完成自律備案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以及為其運營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服務、資金清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部門安排儘快向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資訊。
七、報送機構及其他關聯方不應就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報送事宜向企業進行不實或誤導性宣傳。
報送機構報送資訊不符合管理部門等要求,以及向企業進行不實或誤導性宣傳的,上海票據交易所可以向供應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反映,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八、上海票據交易所根據管理部門等要求,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進行整理、加工以及與供應鏈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等共用,在此基礎上履行統計監測分析、查詢等職能,並根據業務發展情況等調整資訊報送內容和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資訊查詢有關事項將另行通知。
九、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外資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開展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資訊報送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實施。
聯繫電話:021-23139755
聯繫郵箱:dzpz@shcpe.com.cn
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
以下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通知: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自律管理規範》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規範管理,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優化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減少對中小企業資金擠佔和賬款拖欠,防範相關業務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關於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引導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5〕 77 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檔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提供服務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融資機構和清結算機構,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和應收賬款債權人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參與主體。
第三條 從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應當遵循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安全審慎、公平自願、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參與主體應聚焦主業、規範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公平有序和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降低供應鏈整 體融資成本,遵循客戶自願原則開展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不得憑藉自身優勢地位強制有關主體接收、使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
第五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通知》、本規範及其他相關自律規則,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開展自律管理,督促相關參與主體合規審慎經營,推動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條 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提供服務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融資機構、清結算機構應按要求向協會、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自律管理、業務統計監測等所需資料。
第二章參與主體
第七條 本規範所稱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是指商業銀行、供應鏈核心企業或協力廠商公司等建設運營的,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供應鏈金融業務或其他供應鏈管理活動提供資訊服務和技術支撐的系統。本規範所稱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是指負責運營、管理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並承擔相應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的法人主體。
第八條 本規範所稱應收賬款債務人,是指基於真實貿易行為產生的債務,通過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並承諾按期支付相應款項的供應鏈核心企業等。
第九條 本規範所稱應收賬款債權人,是指通過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接收、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供應鏈鏈上企業等。
第十條 本規範所稱融資機構,是指具有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融資業務資質,基於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為應收賬款債權人提供保理、質押融資服務的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
第十一條 本規範所稱清結算機構,是指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付款提供資金清分結算服務的商業銀行等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
第三章業務開展前準備
第十二條 融資機構應對供應鏈核心企業進行准入管理和持續監測,根據其實際經營及資金需求情況,合理確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合作額度,持續完善供應鏈金融信用風險管理。融資機構應對已開展合作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如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通知》和自律規則相關要求的,應當限制或者拒絕合作。
第十三條 各參與主體應以協定等方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係和責任承擔,包括但不限於: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在業務運行、資訊安全和技術支撐等方面保障責任;供應鏈核心企業履行付款責任、認可系統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形式、確認付款指令等相關內容;融資機構審核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持有人的融資申請、提供融資服務;清結算機構依照應收賬款債務人支付指令或授權辦理資金清結算等。融資機構與供應鏈核心企業、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以書面形式等各方認可的形式明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合作額度以及額度有效期。供應鏈核心企業、鏈上企業等參與主體應向協會承諾遵守監管和自律規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確保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符合協會有關自律管理要求,切實保障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保護使用者隱私和資料安全,準確、完整記錄並妥善保存相關資訊,支撐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安全、穩定開展。
第十五條 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做好供應鏈核心企業、供應鏈鏈上企業等註冊、使用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的使用者身份核實和認證等工作,具體認證方式應滿足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數位憑證認證、人臉識別、銀行對公帳戶小額鑒權等。
第四章憑證開立
第十六條 供應鏈核心企業應基於真實貿易背景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憑證金額不得超過該貿易對應的應付帳款金額,不得基於預付款開立。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做好貿易背景材料的資訊彙整工作。
第十七條 應收賬款債務人到期未按約定支付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款項,或存在發行債券違約、承兌票據持續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償的,一經發現,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及時停止為其新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服務並向協會報告。
第十八條 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根據融資機構確定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合作額度,對供應鏈核心企業憑證開立金額進行合理管控。供應鏈核心企業開立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融資機構確定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合作額度,超額開立的,協會可根據風險防控等要求,要求有關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及供應鏈核心企業提供相關資訊,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及供應鏈核心企業應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應收賬款債務人應合理確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應至少載明如下事項:
(一)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編號。應具備唯一性和可追溯等特徵;
(二)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相關參與主體的資訊。包括應收賬款債務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人)、應收賬款債權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持有人)名稱等;
(三)應收賬款金額。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承擔債務的金額;
(四)應收賬款到期日。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支付相應債務的日期,以年月日方式記載;
(五)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日期。應收賬款債務人通過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日期,以年月日方式記載;
(六)其他事項。如應收賬款債務人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持有人轉讓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或依託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等權利作出限制的,應明確記載相關限制資訊。
第五章憑證轉讓
第二十一條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持有人可向對其享有債權的供應鏈鏈上企業轉讓憑證,轉讓行為應通過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進行。
第二十二條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在供應鏈鏈上企業間轉讓應具備真實貿易背景,轉讓金額不得超過該貿易對應的應付帳款金額。
第二十三條 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做好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轉讓、受讓的管理和記錄,確保轉讓後各方債權債務關係記錄清晰,轉讓方、受讓方、轉讓金額、轉讓時間等資訊記載完整、可追溯。
第二十四條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明確約定轉讓行為發生後的轉讓方、受讓方和應收賬款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變更情況。
第二十五條 轉讓方轉讓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應按各方約定及時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
第二十六條 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轉讓層級、筆數進行合理管控,對異常拆分轉讓行為進行風險核查。原則上,轉讓層級不得超過 5級。超過5級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加強核查並向協會報告。
第六章憑證融資
第二十七條 融資機構開展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業務,應對債權債務關係、貿易背景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審核,有效識別和防範虛構貿易背景套取融資機構資金和無貿易背景的資金交易行為,除融資環節外,還應做好對憑證開立環節的貿易背景審核,不得為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應收賬款、債權債務關係不清晰、基於預付款等形成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辦理業務。融資機構應優化資金供給結構,優先支援科技創新、先進製造、綠色發展相關企業及中小企業融資,嚴禁借此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二十八條 融資機構基於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提供融資服務,應制定獨立的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貸前調查准入、貸中審核、貸後管理相關責任主體及工作要求,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關於徵信、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融資機構不得將融資准入、貿易真實性審核等核心風控職能外包給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不得依賴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對貿易合同、發票、單據等的審核,不得僅將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的初審意見、准入清單作為融資准入要件。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徵信機構備案,並嚴格遵守征信業相關監管要求。
第二十九條 供應鏈資訊服務系統應對已質押的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進行標記,並在該憑證上明確記載質權人資訊,未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同意,不得再為該憑證提供轉讓、質押服務。
第三十條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超過6個月的,融資機構應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的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加強審查,審慎開展融資業務。
第三十一條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有關參與主體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供應鏈鏈上企業與特定融資機構以高於合理市場利率的水準獲取融資服務。供應鏈核心企業、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不得強制供應鏈鏈上企業在其關聯融資機構獲取融資服務,或與融資機構串通侵犯鏈上企業利益。
第三十二條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融資,由當事人按照監管要求和自律規則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七章付款
第三十三條 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做好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到期付款提示。憑證到期日前,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向供應鏈核心企業提示按約定方式付款。
第三十四條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資金清結算應通過商業銀行等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開展。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不得以自身帳戶作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資金結算帳戶,不得佔用、挪用相關資金。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到期付款時,清結算機構應根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開立人(供應鏈核心企業)的支付指令或授權劃轉資金,並採取必要措施核驗支付指令或授權的有效性、完整性;供應鏈鏈上企業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到期的,應將資金劃轉至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供應鏈鏈上企業指定帳戶;供應鏈鏈上企業申請保理融資的,應將資金劃轉至持有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融資機構指定帳戶;供應鏈鏈上企業申請質押融資的,應將資金按約定分別劃轉至供應鏈鏈上企業及融資機構指定帳戶。
第三十五條 應收賬款債務人未按約定付款時,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於10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八章費用收取
第三十六條 各參與主體應基於公平透明和質價相符的原則收取費用。供應鏈核心企業不得以應收賬款確權有關名義對鏈上企業進行收費、獲取不當費用返還或者侵害鏈上企業合法權益。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應合理制定服務收費標準,明確收費對象,原則上只應在融資環節向鏈上企業收取費用,鼓勵供應鏈核心企業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組織行業制定收費自律約束相關要求,指導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內容、運營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十八條 各參與主體應按規定公示或通過協議約定收費標準和實際收費主體。融資機構應向申請融資企業明示融資利息及手續費等費用,供應鏈資訊服務收費和融資利息及手續費等費用應嚴格區分,不得額外收取其它費用。
第九章資訊報送、查詢和披露
第三十九條 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融資機構、清結算機構應按要求分別向協會、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機構、系統、業務等資訊。協會在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有關資訊查詢和披露工作,開展風險監測。
第四十條 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融資機構、清結算機構應對所報送資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負責,按要求補充、更正或解釋說明。應收賬款債務人等參與主體對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等記錄資訊、報送資訊、隱私保護等提出疑問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等應積極妥善處理。應收賬款債務人等參與主體對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等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協會反映相關情況。
第十章自律備案及評估檢查
第四十一條 協會對提供應收賬款電子憑證資訊服務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開展自律備案管理。自律備案不構成對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其對外提供服務安全性的保證。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嚴重違反自律備案管理相關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未通過備案、被取消備案、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備案等,融資機構、清結算機構等應當拒絕合作。
第四十二條 完成自律備案的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原則上應於協會對外公告相關備案資訊日起三個月內向上海票據交易所報送憑證業務資訊,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協會對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等有關參與主體定期組織評估評價,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四十四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供應鏈資訊服務機構等有關參與主體開展自律檢查,督促其合規審慎經營,有關參與主體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自律懲戒
第四十五條 協會根據日常自律管理中掌握的風險情況、投訴舉報資訊及行政、司法機關在相關案件辦理中發現的線 索等開展自律調查,有關參與主體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各參與主體未按要求報送資訊,嚴重侵犯中小企業利益,或進行不實或誤導性宣傳造成嚴重後果的,協會予以自律懲戒,並向金融等管理部門報告。涉嫌違法違規的,協會將向有權部門移交線索。
第四十七條自律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強制培訓、業內通報、公開譴責、取消備案等。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檔對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實施。
來源:供應鏈金融